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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行政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民國104年10月19日修正)
一、為貫徹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危害或破壞機關事件之預防」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應依本機關之辦公環境、轄區治安與災害狀況、業務特性及可能發生危安之因素,協調相關單位採取預防之因應措施;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策訂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詳列工作要項、預防措施及執行分工等事項,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會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
(二)召開安全維護會報:
1.依據行政院頒「安全管理手冊」,有關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規定,應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由本機關各業務單位主管參加,必要時得邀集所屬機關派員參加。
2.安全維護會報由副首長或幕僚長主持,負責研議有關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項及妥善處理偶突發事件,政風機構負責秘書作業,無政風機構者,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秘書作業。

3.安全維護會報,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4.合署辦公或多數機關鄰接地區,應組設聯合安全維護協調會報,由階層較高或相互推選之機關負責召集,推動整體安全維護工作,其組設方式,由召集機關參照前列及研訂之。

(三)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宣導:配合實際發生案例,實施宣導或講習,提昇員工安全警覺及應變處置能力。
(四)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演練:協調相關單位,模擬危安狀況,配合防護團或自衛編組實施演練,提昇員工處理危害或破壞事件之應變制變能力。
(五)厲行責任區制:協調相關單位明確建立安全維護責任區制度,賦予各級單位主管與員工之維護責任,結合全體員工力量,共同維護機關安全。
(六)強化值勤功能:協調相關單位針對洽公、參訪人員等,訂定門禁管制規定,要求駐衛警或相關人員確實執行;對重要設施,劃定禁區,採取隔離措施。協調權責單位對委託辦理保全業務,應隨時督導及檢測,以強化值勤功能。
(七)充實維護設備:協調相關單位定期檢測防護器材、設備,保持正常使用狀態,並逐年充實或更新,以強化維護功能。
(八)防處爆裂物:發現可疑爆裂物品,除應即聯繫警察機關處理外,並迅速陳報機關首長適採因應措施,另通報上級政風機構。
(九)蒐報危安預警資料:與有關單位密切聯繫配合,蒐集、掌握有關危害或破壞預警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處,以發揮政風機構聯防預警功能。
(十)與警察及消防機關聯繫配合:經常與當地警察及消防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俾遇緊急情況時,能獲得迅捷有效支援。
(十一)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依照「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會同相關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發掘缺失,檢討改進,列管追蹤。
(十二)本機關首長安全維護:協調相關單位(人員)對首長住所、辦公室、會議場所、座車、郵件、包裏等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十三)重要貴賓安全維護:上級機關首長及重要貴賓蒞臨時,協調(助)相關單位(人員)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十四)國家元首安全維護:
1.全力蒐報對元首、副元首危害、驚擾、陳情等危安預警資料。
2.元首、副元首及國賓蒞臨時,政風人員對有關單位安全警衛之要求,應協助配合。
(十五)專案安全維護:各機關辦理春安工作、重要慶典、各項選舉及其他重大集會或施政活動等專案安全維護工作時,應依據機關特性及任務需求,擬訂專案執行計畫,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協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以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

三、危安狀況之通報:
(一)一般危安狀況:各機關發生一般危安狀況時,應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處置,另以電話或傳真(輔以電話確認)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二)重大危安狀況:
1.各機關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適採因應措施,並通報警消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後,於一小時內以電話、傳真或其他便捷方式(輔以電話確認)通報上級政風機構及副陳法務部廉政署(並儘速書面陳報),另續報後情。
2.事件結束後,得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將全案發生原因、處理經過及結果,深入調查、研判、分析、檢討,並提出改進措施及追究責任等陳報。
(三)危安預警資料:
1.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依本要點第三點(一)、(二)之一般危安狀況通報程序、重大危安狀況通報程序處理。
2.非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通報即將面對危安狀況機關之政風機構參處,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廉政署。
(四)重大危安狀況及其預警資料,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迅速通報調查單位參處。
(五)災害防救狀況:依本要點第三點危安狀況之通報(一)、(二)通報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