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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復興區參加各項運動比賽、各項競技比賽及舞蹈等藝文比賽獎勵金及慰問金發給要點及修正對照表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有關「桃園市復興區參加各項運動比賽、各項競技比賽及舞蹈等藝文比賽獎勵金及慰問金發給要點」及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請下載參閱。

說明:
一、目的:為獎勵本區各項運動、競技及舞蹈等藝文傑出人才,提昇本區運動及藝術水準,推展全區運動及藝術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獎勵金及慰問金應於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文件如下:
(一)該次比賽之公文影本、比賽辦法或計畫書
(二)報名表(隊職員及選手名單)
(三)比賽照片8張以上(彩色影印或照片洗出皆可)
(四)如申請獎勵金需檢具成績證明(獎狀、獎牌或獎盃)
(五)至本所簽收領據及繳交農會或任一金融機構存簿影本
(六)12月份辦理之比賽因受會計年度之限制,受理時間於每年度12月15日以前
三、以先提出申請並符合條件者優先補助,並於經費用馨時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