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復興區公所補助宗教團體
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復區民政字第1040027840號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復區民政字第1060006510號修正
一、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鼓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相關活動,發揮宗教改善社會風氣、安定人心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復興區(以下簡稱本區)依法登記有案滿一年以上之宗教團體。
三、 補助項目:
(一) 一般補助。
1、 舉辦跨宗教間對話、融合發展之相關活動。
2、 舉辦有關慈善或社會教化之公益性活動。
3、 舉辦宗教性學術研討會或其他相關會議。
4、 從事有關宗教議題之學術研究或書刊之出版。
5、 參加國際性宗教會議或活動。
(二) 政策性補助:由本公所俟個案申請內容,依政策需要核定之。
四、 本區依法登記之宗教團體,應向本公所民政課申請補助。
五、 補助原則:
(一) 申請補助之活動地點,以本區內為原則。
(二) 補助順序按受理時間先後定之。
(三) 一般性補助: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四) 政策性補助:由本公所專案核定,不受補助次數之限制。
六、 補助金額:
(一) 申請團體應自籌部分經費,且不得低於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二) 一般性補助: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配合本公所辦理宗教事務、法令宣導等活動,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三) 政策性補助:由本公所專案核定,不受補助金額之限制。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案件不予受理:
(一) 申請團體實際運作停止一年以上。
(二) 申請團體為尚未完成換領寺廟登記證之寺廟或宗教事務財團法人。
八、 申請補助審查作業:
(一) 申請團體於活動日前一個月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 申請書1份,如附表一。
2、 計畫書1份,如附表二。
3、 概算表1份,如附表三。
4、 補助切結書1份,如附表九。
5、 申請團體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6、 申請團體最近一次收支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
7、 其他與活動有關之文件3份。
(二) 申請團體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 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申
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九、申請補助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者,予以撤銷:
(一) 違反公序良俗或法令規定。
(二) 涉及宗教或性別歧視。
(三) 不符環境保護及節能減碳政策。
(四) 不符動物保護政策。
十、申請補助之活動,必要時得由本公所派員現地查核活動辦理情形,受補助
之團體應予配合,未配合者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團體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二年。
十一、接受補助之團體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社區、鄰里民眾參與,各項
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片等,於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復興區公所補
助」字樣,並應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1之規定。
十二、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辦理者,應於活動舉辦七日前
報本公所申請同意變更。因故無法舉辦者,應即報本公所為必要之處理。
十三、申請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
具核銷:
(一) 應備文件,應依序裝訂:原核定公文影本、活動成果報告書、原始憑證、經費來源及概算表,並加封面。
(二) 活動成果報告書,應包括活動內容、參加對象、人次、達成預期效益之百分比等活動辦理情形,連同各項宣導資料、註明日期及附說明之活動照片、書刊、宣導片等,作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三) 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四) 相關扣繳證明應於核銷時一併檢附。
(五)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 受補助之經費如有結餘款,應予繳回。
受補助之經費產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應予繳回。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公所民政課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