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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遊說法

  • 發布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陽光法案----遊說法

遊說的定義---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遊說者---凡自然人、法人、人民團體、設有代表人之團體均依程序自行進行遊說。

如採用〞委託進行遊說〞應委託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執業中之自然人或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之營利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