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強迫入學委員會督促入學宣導
1.適齡國民(6至15歲)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並配合學校實施家庭教育。
2.學齡國民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強迫入學委員會進行)勸告學童入學 → 經勸告仍未入學 → 書面警告 →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仍不遵行者 → 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一百元以下罰鍰等於新臺幣300元) → 如未遵限入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為止 → 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所處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3.相關強迫入學事宜或學童未入學事宜,請洽本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聯絡電話:03-3821500分機1114 民政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