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依據年度編列預算暨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款第3項及第五點第(三)款第3項辦理。
二、 補助對象:復興區內各合法立案社團法人及教會。
三、 補助事項:辦理原住民傳統民俗文化活動。
四、 本計畫申請團體應自籌部分經費,且不得低於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二十,每案補助最高新台幣三萬元,每一團體每年補助以一次為原則,如辦理全區性質經區長核准者不受此限。
五、 受理起訖日:自即日起至114年11月25日止(經費用罄停止受理)。
六、 申請必要文件:
(一) 活動計畫申請書
(二) 活動補助計畫書
(三) 經費概算表
(四) 補助經費切結書
(五) 原則於活動辦理日期前一個月送計畫書由本公所審核,計畫書內容包括活動名稱、目的、辦理單位、時間、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等。
相關申請書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