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1.需確實居住在戶籍所在地,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者,未領取其他生活津貼,且全家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得超過1.5倍或2.5倍(112年度審核每人每月收入未達25,152元或達25,152元未達38,589元),請至國稅局申請最近一年度所得證明。2.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合計746萬元以內,至稅捐處申請全戶財產證明。3.動產:全家人口之現金(包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及投資)不超過250萬元,增加一人則增加25萬元。4.已具領其他補助(如榮民院外就養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等)不符發放。及帶文件辦理如下:1.全戶戶籍謄本(本人.配偶.子女)2.112年度所得及財產清冊(已出嫁女兒附全戶戶籍謄本1份)3.申請人郵局簿子影印4.申請人印章5.其他證明文件(如殘障手冊.學生證.離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