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未依法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擅自建築之建築物為違章建築,依法由區公所查報人員查報後函送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據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訂有「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以分類、分階段方式處理違章建築,以施工中、影響公共安全或有影響污染環境之違章建築為優先拆除對象,並視影響公共安全程度、年度經費及拆除能量依序辦理拆除。
二、若領有許可,請儘速洽辦銷案手續,違章建築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86條定應立即停止使用,請於30日內補行申請執照,如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零執照者本府續依建築法第86條及違章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列管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