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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詐騙宣導【[刑法沒收新制上路] 詐騙別再心存僥倖】

  • 發布單位:行政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刑法沒收新制上路,詐欺案件被害人最關心的求償問題有解了!
以往詐欺犯被逮捕時,必須等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求償,整個訴訟流程需花費許久時間,然而在新制中,案件偵辦中檢察官就把扣押物先行變價拍賣,等判決確定後即可發還被害人,避免被告趁訴訟期間脫產。
刑法沒收新制自105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與舊制最主要的差別在於不再限於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才能沒收,第三人所有的資產在符合特定要件下(詳見附註)也可以沒收;此外,詐欺案在舊制時僅能針對犯罪所得原物沒收,而在新制中,在犯罪所得原物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可以追徵其他資產。意即沒收新制在被告死亡、逃亡經通緝等情形均可適用,就算被告將不法所得轉投資、購買豪宅、名車、裸鑽,或轉登記第三人名下,檢方都有權追討,在案件偵辦初期就把扣押物變價拍賣,法院審理終結後可優先發還被害人,以保障被害人權益,查扣物品也不致因審判期間持久,導致價值過度減損。
(詳細請參閱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超連結https://165.npa.gov.tw/)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超連結
詐騙小叮嚀:[ 刑法沒收新制上路 ] 詐騙別再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