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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105年1月至3月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成果

  • 發布單位:行政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一、105年1月至3月行政肅貪案件數據統計:
為回應外界對於廉政工作之期待,增進民眾對於政府之信賴,廉政署督導所屬政風機構加強對於所屬機關公務員函送偵辦案件及未構成貪瀆犯罪而涉及行政違失、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情事,即時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以促使公務員知法、守法,避免貪瀆情事發生。廉政署105年1月至3月辦理行政肅貪案件計39案,本期受懲處之公務員:簡任11人、薦任64人、委任19人、約(聘)僱11人,合計105人;懲處結果:免(停)職4人(次)、調整職務1人(次)、記過33人(次)、申誡59人(次)、書面(口頭)告誡14人(次),詳如「法務部廉政署105年第1季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成果彙整一覽表」。

二、本季案例解析
(一)「國立大學總務處專員辦理採購案件收受廠商賄賂案」
1.案情摘要
國立大學總務處專員李員自98年至102年間為該校能源小組主持人,利用該校推動節約能源專案之機會,藉由指定選擇以特定廠商辦理報價,復規避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以先施工後發包之方式,協助廠商壟斷承攬採購案,並於廠商取得工程款後,收取每筆不等金額回扣。李員得知廠商所提供之燈具內建有反射片,惟仍以未建有反射片燈之報價方式,每盞加計反射片價格,再向廠商收取上開溢領款項,繼而易持有為所有,未將該款項繳回學校,而予以侵占入己。上情地檢署偵查終結以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2.問題檢討
(1) 廠商利誘勾結學校採購權責人員,借先施工後發包,規避相關採購法規,如該校自98年起推動節約能源專案,以專款補助方式,逐批汰舊換新,李員擁有校內主導節能管理小組之職權,廠商為壟斷承攬該校節能燈具採購並順利請款,對李員施以行賄利誘,遂達成其目的。
(2) 當行政肅貪案件追究責任時,常從機關員工言談中,會發現一些自我合理化之思考邏輯。諸如:「以前也都如此,只是援例辦理」、「當主管總該有行政裁量權」…等。漸漸行事或裁量即產生偏差,加以廠商利誘,少部分人就將風紀操守抛諸腦後,雖有持續不斷推動廉政倫理宣導及法治教育訓練,惟仍舊發生是類受賄案件。
(3) 學校採購人員流動性低,常常久任乙職,若相關主管或內控單位未能落實指導及監督角色,有效瞭解採購人員交往情形,給予適時調整職務,就有可能發生違失案件。
3.策進作為
(1) 貫徹廉政倫理規範,落實採購請託關說登錄:承辦採購業務人員,遇有請託或關說事件,應確實依據「政府採購法」、「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辦理簽報登錄及知會作業。
(2) 完善政府採購監督機制,落實採購稽核作為:採購稽核單位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應加強針對涉有偏離市場行情價格、查驗不合格、偷工減料等個案,進一步辦理稽核,強化監督。
(3) 確實辦理平時考核及職期輪調,並強化主管監督管理之責:對於高度廉政風險人員,應落實平時考核與職期輪調制度,避免久任一職,並於發生違失案件時,追究相關主管監督管理責任,以健全內控措施。
(4) 實施業務稽核,預防不法及發掘結構性問題:針對採購風險較高的業務,實施專案稽核,並研提改進建議,加強財務控管及會計審核,學校會計單位或兼辦政風人員發現異常案件疑涉貪瀆不法情事,亦應主動通知上級政風機構瞭解查察。
(5) 強化兼辦政風職能:各級學校兼辦政風人員協助推動政風工作,至少每年辦理兼辦政風人員專業訓練乙次,以強化兼辦人員協辦政風業務職能。

(二)「臺北市政府○○局處長不當收受廠商餽贈案」
1.案情摘要
緣丙公司參標市政府主辦之勞務採購案,於標辦期間以饋贈金錢並招待飲宴方式爭取評選委員支持,獲評選為最優勝廠商並議價得標。○處長獲聘為上開採購案評選委員,於評選前參標之丙公司贈送渠新臺幣10萬元,然未知會政風機構,嗣於評選會前逕予退還,屆期因另有公務而未出席評選會議。
上情經地檢署獲報偵查後就丙公司行賄擔任評選委員等涉案人各以行、收賄等罪嫌提起公訴,○處長則因已先期退還該筆款項而有拒受表意,亦未出席評選委員會,故得免遭列同案被告。然本案○處長雖未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惟丙公司乃渠所任職機關經辦工程之監造承商,渠明知應拒受該公司之饋贈,卻未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程序辦理,而於收受款項數日後始逕自退還該公司。
2.問題檢討
(1) 本案係屬○處長之個人受邀擔任評選,雖非因本機關之業務而與丙公司往來,而渠未就丙公司贈送現金一事依規定知會政風機構,致政風機構無法及時獲知並為妥適處理,影響機關形象,並遭致監察院之關切。
(2) 機關首長身負督導機關廉政業推動職責,○處長爰應以身作則樹立公務廉政倫理典範,惟就渠對本案之處置方式,顯見機關首長之廉政觀念仍待強化。
(3) ○○處就該機關經辦之工程採購案亦發包予丙公司負責監造,如○處長因接受丙公司餽贈而怠於執行監造業務,除將導致整體施工品質不佳外,亦恐衍生貪瀆風險。
3.策進作為
(1) 追究行政責任:○處長之行為業違反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0點:「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等規定。爰經渠上級機關召開考績會核予記過1次之處分。
(2) 辦理法紀宣導:持續辦理「廉政倫理規範」及「利益衝突迴避」等相關法規之法紀宣導,將公務倫理與廉政倫理規範相關教育納入在職訓練,並向機關首長及業管單位主管加強宣導。
(3) 加強履約查核:針對各項採購案,機關除貫澈三級品管查核外,政風機構亦加強採購監辦事項,必要時會同業管單位辦理現場稽核,以檢視承商履約有無異常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