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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澎湖縣望安鄉公所違法售地及收賄弊案,業經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單位:行政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法務部廉政署


發稿日期:105年11月14日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本署偵辦「澎湖縣望安鄉公所違法售地及收賄弊案(永和區保平段)」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緣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於 100 年間,以「都市更新」名義出售其名下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保平段 4 筆土地,澎湖縣議員葉○○及其胞弟即時任望安鄉鄉長葉○○與兵役課長許○○及辦事員高○○,分別基於圖利及收賄等共同犯意,由掮客廖○○(展○土地開發公司負責人)向建商兜售土地並從中索賄,再由上述公務員配合違法出售該筆土地。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 起訴,嗣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於 105 年 10 月 14 日判決,分別依共犯貪污 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澎湖縣議員葉○○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兵役課長許○○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陸年;辦事員高○○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柒年;掮客廖○○處有期徒刑 捌年,褫奪公權伍年;鄉長葉○○則依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