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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苗栗縣頭份市公所清潔隊員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予以提起公訴。

  • 發布單位:行政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法務部廉政署


發稿日期:10 5年 11 月 14 日
發稿單位:中部地區調查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苗栗縣頭份市公所清潔隊員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予以提起公訴。

曾○○係苗栗縣頭份市公所(下稱頭份市公所)清潔隊員,並經指派 承辦頭份市公所於 93 年 10 月 19 日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頭份鎮垃圾壓 縮打包機具設備工程」採購案且為該採購案驗收之協驗人員,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共工程採購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上開採購案由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華○公司)及潔○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得標,並以華○公司為代表廠商,決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6 萬 5366 元。詎曾○○明知該採購案中,華○公司應提供全新之鏟裝車及吊式平板車始符契約規定,亦明知華○公司實 際提供之車輛為舊車,竟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刻意對受指派負 責驗收之人員隱瞞依採購契約,華○公司須交付全新之鏟裝車及吊式平板車之規定,致驗收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驗收合格,且明知華○公司編製之竣工結算書並未檢附上開吊裝平板車之來源證明文件,仍予審核通過並陳報給付工程款予華○公司,以此方式圖得華○公司免於提供符合契約規範新品之鏟裝車及吊式平板車或免於減價而溢領 145 萬元之不法利 益(編列新車經費 370 萬元減購置中古車費用 225 萬元)。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認事證明確,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