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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推展社區發展工作補助經費申請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社會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推展社區發展工作補助經費申請作業要點
一、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輔導社區健全發展,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及活動,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特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已核准立案且會務運作正常之本區各社區發展協會。
三、 補助原則及標準:
(一)精神倫理建設活動:每一社區每年最多可申請一案,每一案最高補
助新台幣二萬元。
1.辦理民俗體育、文教康樂等社區精神倫理建設活動(例如氣功、舞蹈、插花、烹飪、瑜珈、書法、登山健行、舞龍舞獅、剪紙、紙雕、皮雕、皮包、手染服飾、繪畫、陶藝、樂器、拳術、民俗節慶、成果發表等)。
2.民俗節慶、慶典活動:如元旦、元宵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等各項節日,並同時宣導社會福利政策。
3.民俗技藝、體育活動:各項體育團隊、民俗技藝團隊,並同時宣導社會福利政策。
4.短期班隊、文教康樂等內部組織:如媽媽教室、長壽俱樂部等,班隊不得單獨申請,應統一由社區發展協會辦理。
5.辦理社區老人、婦女、幼兒、青少年、身心障礙相關議題講座。
6.其他活動:其他為促進社區公共利益及社會福利政策性之活動。
(二)改善社區環保綠美化活動。
(三)社區發展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含臨時會議),以實際簽到人數核實補助每人80元餐點費(會員大會補助人數以80人為上
限、理監事會議人數以20人為上限)。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單位
單價(元)
項目
單位
單價(元)
場地租金
5,000
講義印刷費
5,000
場地佈置
5,000
材料費
5,000
音響器材
5,000
膳費
80
文具紙張
4,000
評審費、出席費
2,000
文宣費
2,000
講師鐘點費
1,600
雜支
4,000
講師交通補助費
1,000
郵資
2,000
撰稿費
千字
630

()辦理活動補助:本所得就每案活動計畫之目的與性質,酌予補助講 師費(附課程表及師資)、出席費、印刷費、場地費(含租金)、場地佈置、器材租金、膳費、車資、導覽費、材料費、雜支及其他經本所認定必要且符合計畫需求之項目。
()雜支限礦泉水、照相沖洗、保險及文具,其餘項目應自籌經費辦理。
()膳費需活動超過用餐時間始得編列,每人每餐不得超過新臺幣80元。
()會員大會、聚餐聯誼、慶生、旅遊等活動不予補助。
五、申請程序:
()申請補助單位應備函並檢附補助申請表、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會員大會核備函或法人登記章程,應於計畫預定執行三十日前向本所提出申請,以配合本所作業審查, 活動已執行或執行完畢者,本所概不受理。
(二)活動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先到先審,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結束前一個月截止,補助款用罄即不予受理。
()申請補助單位除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業務之活動,得將本所列為
主辦單位外,餘僅列為指導單位。
六、督導: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所不予補助:
(一)前一年度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者(會員大會今年已召開者除外)。
(二)理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尚未辦理改選者,但以書面向本所報准延長者除外。
(三)同一活動或計畫已向本所其他單位申請並經核准補助者。
(四)未參加本區之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而無正當理由者。
七、經費核銷程序:
受補助單位應循行政程序辦理,補助款依法專款專用,不得隨意變更並自行成立監督小組配合理監事會按申請計畫執行,於活動結束1個月內檢具支出明細表、領據、黏貼憑證、活動成果照片及活動參加人員簽到簿(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檢附會議紀錄),函送本所辦理核銷(12月份辦理者應於12月31日前配合年度核銷完成送審),逾期未檢證完成送審者,本所得取消該案補助款。
八、查核:
(一)計畫經核定後原則不得變更,如因特殊事故變更活動時間或地點,應於計畫執行前15日前函報本所並經核准始得變更(天災等不可歸責原因除外)。
(二)申請單位應確實依本所核定計畫執行,如有不合規定或有未經本所同意逕將計畫內容變更,經查明屬實,應予刪除並扣減補助金額,並於2年內停止對該單位之補助申請。
(三)申請單位對補經費所檢附之原始憑證,應具實提供合法收據覈實檢核,若有不實虛為之情事,除負相關責任外,已請領之補助款應悉數繳回本所。
九、本作業要點自頒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