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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復興區公所補助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補助宗教團體

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復區民政字第1040027840號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復區民政字第1060006510號修正

一、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鼓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相關活動,發揮宗教改善社會風氣、安定人心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復興區(以下簡稱本區)依法登記有案滿一年以上之宗教團體。

三、    補助項目:

(一)    一般補助。

1、    舉辦跨宗教間對話、融合發展之相關活動。

2、    舉辦有關慈善或社會教化之公益性活動。

3、    舉辦宗教性學術研討會或其他相關會議。

4、    從事有關宗教議題之學術研究或書刊之出版。

5、    參加國際性宗教會議或活動。

(二)    政策性補助:由本公所俟個案申請內容,依政策需要核定之。

四、    本區依法登記之宗教團體,應向本公所民政課申請補助。

五、    補助原則:

(一)    申請補助之活動地點,以本區內為原則。

(二)    補助順序按受理時間先後定之。

(三)    一般性補助: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四)    政策性補助:由本公所專案核定,不受補助次數之限制。

六、    補助金額:

(一)    申請團體應自籌部分經費,且不得低於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二)    一般性補助: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配合本公所辦理宗教事務、法令宣導等活動,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三)    政策性補助:由本公所專案核定,不受補助金額之限制。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案件不予受理:

(一)    申請團體實際運作停止一年以上。

(二)    申請團體為尚未完成換領寺廟登記證之寺廟或宗教事務財團法人。

八、    申請補助審查作業:

(一)    申請團體於活動日前一個月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    申請書1份,如附表一。

2、    計畫書1份,如附表二。

3、    概算表1份,如附表三。

4、    補助切結書1份,如附表九。

5、    申請團體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6、    申請團體最近一次收支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

7、    其他與活動有關之文件3份。

(二)  申請團體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  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申 

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九、申請補助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者,予以撤銷:

(一)    違反公序良俗或法令規定。

(二)    涉及宗教或性別歧視。

(三)    不符環境保護及節能減碳政策。

(四)    不符動物保護政策。

十、申請補助之活動,必要時得由本公所派員現地查核活動辦理情形,受補助

    之團體應予配合,未配合者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團體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二年。

十一、接受補助之團體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社區、鄰里民眾參與,各項

      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片等,於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復興區公所補

      助」字樣,並應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1之規定。

十二、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辦理者,應於活動舉辦七日前

      報本公所申請同意變更。因故無法舉辦者,應即報本公所為必要之處理。

十三、申請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

      具核銷:

(一)    應備文件,應依序裝訂:原核定公文影本、活動成果報告書、原始憑證、經費來源及概算表,並加封面。

(二)    活動成果報告書,應包括活動內容、參加對象、人次、達成預期效益之百分比等活動辦理情形,連同各項宣導資料、註明日期及附說明之活動照片、書刊、宣導片等,作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三)    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四)    相關扣繳證明應於核銷時一併檢附。

(五)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    受補助之經費如有結餘款,應予繳回。

受補助之經費產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應予繳回。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公所民政課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