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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復興區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復興區公所編制表、復興區立圖書館組織規程、復興區立圖書館編制表,訂定復興區文化觀光所組織規程及復興區文化觀光所編制表

  • 發布單位:行政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1.訂定「桃園市復興區文化觀光所組織規程」及「桃園市復興區文化觀光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