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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復興鄉殯葬補助自治條例

  • 發布單位:行政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桃園縣復興鄉殯葬補助自治條例
第一條 為解決本鄉公墓墓基飽和問題,對本鄉鄉民提供火化、起掘等補助金,特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申請資格:
  一、火化:鄉民設籍本鄉達一年者,其配偶及繼承人得申請之。
  二、起掘:凡埋葬於本鄉轄內之墳墓者,其配偶及繼承人得申請之。
第三條 本鄉轄內無主墳墓,由桃園縣復興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桃園縣殯葬
  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之補助期間、補助金額、申請期限及申請文件由本所另定之。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先由經濟部水利署水源保育與回饋經費支應,不足
  之數由本所自籌。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