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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復興鄉殯葬補助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行政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桃園縣復興鄉殯葬補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桃園縣復興鄉殯葬補助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補助目的:
為解決本鄉公墓墓基飽和問題,並使墓地得以循環利用確保公墓土地之適當承載量
,對本鄉居民提供火化、起掘等補助,以提倡火化、起掘方式,達到墓地之循環利
 用及永續且環保衛生之喪葬儀禮模式,以解決墓地面積不足,並降低興建傳統公墓
 之較大成本支出。
第三條 補助對象及順位:
 符合桃園縣復興鄉殯葬補助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者,得申請火化、起掘等補助金。
 補助對象及順位,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三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三親等旁系血親。
 同一順位如有二人以上提出申請時,須簽立切結書(附件一)並推派一人提出申請。
第四條 補助金額:
 火化補助金:新臺幣八千元。
 起掘補助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至二萬元以下。
第五條 申請火化補助金,應檢附下列證件向各村辦公處或桃園縣復興鄉公所(以
 下簡稱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二)。
 二、領據(附件三)。
 三、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四、火化許可證。
 五、申請人戶籍謄本、印章。
第六條 申請起掘補助金,應檢附下列證件向各村辦公處或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四)。
 二、領據(附件五)。
 三、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戶籍謄本、印章。
 五、起掘前、中、後照片。
 有主墳經起掘後依下列各款補助:
 一、有骨骸事實明確者每具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如有疊葬依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查無骨骸或骨骸不明化為塵土者,每具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三、存有骨灰罈或骨骸甕者補助起掘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四、埋葬屍體尚未腐爛者,每具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補助每人擇一申請,經查重複申請屬實,須繳回溢領之金額,不得異議。
 有主墳墓之亡者,如查無戶籍資料者,得以八親等以內親屬二人或村(里)長、鄰
 長出具證明。
 部落墓地實施整建或其他工程時,遇有零星骨骸且無人指認者,依傳統習俗列為共
 同祖先骨骸,統一集中放置,本所僱工薪資以每日新臺幣三千元編列。
 起掘過程應紀錄前、中、後實景。但家屬無法全程參與而委託起掘遷葬專業人員施
 作者應自為拍照並簽立切結書(附件六)為憑。
第七條 本補助應於辦理火化或起掘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先由經濟部北區水資源局保育經費支應,不足之數
 由本所自籌。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