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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如何申請低收入戶?

  • 發布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各縣市最低生活費應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桃園市政府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訂定113年度低收入戶標準為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不超過1萬5,977元,動產金額每人每年不超過8萬元,不動產金額每戶不超過417萬元;中低收入戶標準每人每月不超過2萬3,965元(最低生活費的1.5倍),動產金額為每人每年不超過12萬元,不動產金額每戶不超過6260萬元。另為保障弱勢民眾權益,及避免公告土地現值調增恐影響民眾福利資格,故就原符合112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不動產筆數、地號及地目未變更,則不動產不受公告金額限制。符合資格民眾可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如民眾有相關疑問,可撥本市市民諮詢熱線1999向各區公所社會課詢問。
應備文件:1.桃園市社會救助申請調查表。2.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內全部戶籍謄本。3.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稅籍資料。4.全戶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5.有工作能力者之勞保投保資料表。6.切結書。7.申請人之印章。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如: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在營證明或軍人身份證影本、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租賃契約書、借住需附出借人戶籍謄本、房屋所有權狀之影本或房屋稅單或水電費證明、汽車行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