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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 發布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法規依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3章
申請條件:待徵役男若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入營前檢附有關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得分發回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
o 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

o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o 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o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o 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受理機關: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審核(同意)機關:戶籍地縣市政府。
應檢送表件:申請書、戶籍資料、身心障礙證明文件、重大傷病證明文件、在學證明‧‧‧‧‧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