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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役男因家庭因素無法服常備兵時,申請服補充兵役的規定為何?

  • 發布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1、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正名就學中。2、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加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3、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4、役男家庭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18歲之兄弟姐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5、役男父母或兄弟姐妹服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姐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殘,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姐妹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