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向有管轄權之調解會以書面或言詞併同相關證件提出聲請。 2.調解事件之管轄 (1)兩造均在同一區居住者由該區調解會調解。 (2)不在同一區者由對造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不受前二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