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13年度補助全區農民肥料補助實施計畫」

  • 發布單位:行政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本公所113年度「補助全區農民肥料補助實施計畫」計畫於1月15日開始申請,請農民至農會申請。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辦理113年度補助全區農民肥料補助實施計畫

一、目的:近來由於肥料售價不斷提高,對本區經濟弱勢之農民,更為沉重之經濟壓力, 故藉由公部門補助之方式以減輕農民肥料成本負擔,增加農民收益,改善區民生活,並振興農業,提高閒置農地使用率,追求產業均衡穩定發展。

二、計畫依據:本公所113年度施政計畫。

三、計畫目標:協助本區農民善盡農地利用,提高閒置農地使用率,追求農業穩定發展,減輕農民成本負擔,增加農民收益,改善區民生活。

四、主辦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五、執行單位:復興區農會。

六、補助對象:設籍本區農民及本區各產銷班班員。

七、補助項目:本區農作種類繁多肥料皆以有機化學輪流混合使用,故以農糧署驗證合格品牌之有機或化學肥。

八、申請土地範圍:

       (一) 座落在本區轄區內,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二) 座落在本區轄區內,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劃定為保護區之土地,限地目為田、旱或林。

       (三) 座落在本區轄區內,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非農業區者,且地目為田或旱,經本公所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四) 林業用地限造林並於公所登記有案者。

       以上土地實際使用面積應達0.01公頃以上者。

九、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200萬元整。

十、申請時間:自113年1月15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或預算用罄時,逾期不受理。

十一、申請方式:

       (一)應檢具文件、書圖資料如下:

        1.補助申請書。

        2.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三個月內)及印章。

        3.土地登記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合法有效之租賃契約)(如為造林者,請於相關資料上由公所承辦人員註記後核章為憑)。

        4.補助切結書。

        5.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都市計畫土地以外者須檢附)

十二、補助之審查原則:

(一)申請人須設籍本區,申請之土地必須座落在本區並實際耕作之區民為限。

(二)申請人必須為合法之土地權利使用人,補助範圍以符合本實施計畫第八點規定之土地為限,且實際耕地面積在0.01公頃以上者。

(三)同一筆土地每公頃最高補助金額8,000元為限,若未達1公頃,按比例計算;補助金額為申購肥料總金額的二分之一,如該土地已向市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四)申請地號如領有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五)同一人有多筆耕地時,得以未受領其他補助之耕地申請本計畫補助,並以地號核認。

(六)本補助由本區區農會受理申請及負責審查認定工作。

(七)都市計畫土地農業區、保護區以外,尚未完成細部計畫者,經本公所認定之證明文件。部份農業區、部份保護區及部分為其他使用分區者,如能明確判斷部份農業區、保護區土地大於0.01公頃以上時,免檢附前述證明文件。

十三、補助經費:由本公所編列預算經費新台幣貳佰萬元內辦理,並至年度補助款額滿用罄為止。

十四、執行及核銷:

      本補助案為避免與市政府補助案重複申請,並瞭解各農戶農作之需求,委請復興區農會執行辦理,由農會每季提出(一)補助領款收據(二)補助農戶清冊(三)肥料進貨發票(四)農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向本公所辦理經費補撥。

十五、注意事項:

    (一)經查驗符合規定者予以補助,凡接受補助之農民需立切結,以示負責。

       (二)查有重複向其他單位申請者,或有虛偽套購或轉售他人之情事,經查屬實,追討補助款項並追究法律責任。

    (三)農會需負責宣導肥料補助事宜,另申辦本公所肥料部份,請於肥料袋上註明「復興區公所補助,嚴禁轉賣」字樣,本公所將不定期查驗。

    (四)如有散戶或零星個案有申請其他肥料商之肥料補助需求,亦請農會協助比價並說明申辦相關事項,以符本區農民實際所需。

十六、督導及考核:

    (一)為期補助發揮最大效益,本公所應不定期,派員實地了解執行成效或抽驗,不得拒絕。

    (二)執行進度落後或支用不當,經查明屬實者,本公所得視情形暫停撥付補助經費或予以調整、刪減經費,並於兩年內停止對該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