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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113年農業生產機具(設備)補助計畫」即日起開始受理,表列農機至本公所申請,非表列農機至農會申請。

  • 發布單位:行政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一、目的:為輔導農業機械化,提升農耕作業效率,輔導農民購置農業普遍需求之種植、管理、收穫、分級及採後處理等農機,協助紓解農民於農忙時期農業機械調度順暢,增加收穫效率及產量,進而提升農民收益。

二、實施期間: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底止。

三、申請期間:

(一)表列農機: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統一受理至113年8月31日止,如核定預算額度用罄,即本(113)年度該區受理完畢。

(二)非表列農機:由農會受理農民實際需求至 113年2月28日,依受理案件製作細部計畫及評分排序表,提送所在地公所,所在地公所於113年3月15日前辦理初審作業,初審通過後由所在地公所彙整,並於 113年3月31日前提報執行細部計畫,本府於113年5月31日前辦理複審及核定作業。(本府得依實際需求召開複審會議,複審會議應由公所協同農會說明補助需求)

四、主辦機關:桃園市政府。

五、執行機關:本市各區公所及農會。

六、補助範疇:

(一)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售價超過 3 萬元農機牌型應經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二)為推廣本市農民從事智慧農業得分配經費1,000萬元,由農業試驗單位推薦輔導補助對象專案補助,補助比例不得超過1/2,其補助方式、項目、額度及實施方式另案訂定後公布,補助經費由專案補助經費勻支支應。

(三)為推廣本市特色茶產業,得分配經費88萬7,000元由地區農會推薦輔導補助對象專案補助,補助比例不得超過1/2,補助經費由專案補助經費勻支支應。

(四)接受補助項目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明顯標示「桃園市113年農機具(設備)補助計畫及桃園市政府補助」字樣。

七、實施方法: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市轄內,且所有農地或承租農地在本市轄內之農民,且有土地所有權或土地租賃契約或委託經營書,以實際申請面積為準。

申請資格(擇一),申請對象之種植土地需符合各產業別。

1.農民:未具農保身分者請持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委託經營書、租賃契約書、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合法經營權(土地應為合法從事農作之本市農業用地)經營面積需達 0.05 公頃、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

2.產銷班及農民團體農民:依本府登記有案,不得與其他補助對象身分重複。

產銷班農民申請農機具必須符合該參加產銷班產業及耕作作物實際所需。

3.代耕業者農民:參加本市登記有案代耕協會或簽具代耕合意同意書耕作農民。

4.育苗業者:需有種苗登記證,並需申請育苗所需設施。

(二) 補助標準:

1.表列農機:

(1)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附件1,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 1/3、充電農機補助1/2為原則,補助金額低於表列補助上限時,按實際售價金額計算,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

(2)每位申請農民以補助1台為原則,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且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3)由各區公所辦理核准查驗作業,核准後農民購置農機,以隨到隨查驗為原則,本市各區公所得視該區執行情形規劃。

2.非表列補助項目農機及固定生產設施:

(1)每位申請農民 3 年內以補助 1 台為原則,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且農機不得附掛未含馬力機具組。

(2)申請補助栽培設施標準及上限為:

i.水平棚架網室:以申請補助1公頃為限,最高補助30萬元。

ii.簡易式塑膠布網室:以補助1公頃為限,每0.1公頃最高補助25萬元。

iii.捲揚式塑膠布溫室(具有固定基礎之設施):以補助0.5公頃為限,每0.1公頃最高補助30萬元。

(3)非表列農機補助以1/3比例為原則,由公所初審後送市府複審及專案簽准,所申請項目每項(台)最高以30萬元補助款為限。另每項(台)核定及支出總價逾200萬元(含),提高補助金額至40萬。補助金額依各措施補助款公式按實際售價金額計算,倘補助金額逾補助上限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

(4)非表列補助農機申請,申請人應詳實訪價並檢附3家估價單(如無法提供請說明理由),由各區公所篩定最低價格,如為特殊機種應檢附說明。

(5)初(複)審評分以補助金額未滿30萬元及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依各產業別分為2組,並依據非表列農機補助政策計分項目及評分標準表評分,以積分高低排列補助優先順序名單。

(6)有關本計畫補助生產固定設施部分,於核銷時應檢附設置設施之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並以設施整體性查驗。

(7)如申請植保機等農業機械,應檢附相關合法證明文件(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及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

(8)倘因所在地農會或公所考量農民實際所需,且本計畫尚有結餘款,得由所在地農會或區公所敘明理由及製作計畫書,提報本府以專案簽核方式辦理。

八、附錄:

(一)本計畫所補助對象申請之補助農機具(設備)不得與本府其他補助單位相關補助計畫重複申請。且受補助項目於3年內不得轉讓、頂讓或變賣與未符原機械馬力,如查有屬實者,依規定應繳回受補助款。

(二)本計畫所補助項目經核准後,未購置或放棄者,次年停止補助資格(請農民衡量本身需求及採購能力)。

(三)補助之農機在購置後,受補助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如3年內發生失竊等情事,應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協查,並通知原受理補助單位報轉本府備查。抽查時若受補助者未曾向警察單位報案,無法提供報案三聯單佐證,則取消受補助者補助資格,應繳回補助款。

(四)補助之農機應向農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辦「農業機械使用證」(無動力者除外),農地搬運車、自走式噴藥車、曳引機及其它四輪或四輪以上依「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規定應同時申領「農機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