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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113年第二期「表演藝術活動補助」暨「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表演藝術交流補助計畫

  • 發布單位:行政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暨「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表演藝術交流補助計畫」辦理。

二、旨揭二案受理申請之檔期期間為11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請協助公告周知。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暨「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表演藝術交流補助計畫」1份;相關表件請至「文化局網站 ─便民服務─補助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