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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請問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如何辦理?

  • 發布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備文件:(一)申請資格:1.需確實居住戶籍所在地,未領取其他生活津貼,總收入平均未達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最近一年審核為35,270元)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請至國稅局申請最近一年度所得證明。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七百壹拾六萬元,請至稅捐處申請全戶財產證明。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1.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本(包括本人、子女、配偶、直系親屬及報稅扶養人)。2.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書。3.全戶不動產證明。4.申請者本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5.申請者本人身心障礙手冊及正反面影本。6.申請人本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學生證、診斷證明書、離婚協議書、優惠存款、退休俸證明單、榮民院外就養金證明…)。上述所得、財產及勞保投保資料等,皆可於本公所查調,惟需5~7個工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