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讀者應持本館核發之借閱證(以 1 人 1 卡為原則),方可外借館藏資料,冊數及借期規定如下:
1. 個人借閱證各類型館藏合計以 30 冊(件)為限,借期為 30日,得續借 2 次,續借借期為 30 日;本市市民卡亦可作個人借閱證使用,本規定個人借閱證適用者市民卡均適用之。
2. 家庭借閱證各類型館藏合計以 50 冊(件)為限,借期為 30日,得續借 2 次,續借借期為 30日。
3. 團體借閱證以借閱圖書為限,上限 100 冊,借期為 60日,不得續借。
(二) 續借說明:外借且尚未逾期之館藏,若無其他讀者預約,且該借閱證(團體借書證除外)無逾期停借之情事,得於借閱期限內辦理續借。續借以 2 次為限,每次借期自續借次日起圖書延長 30 日、視聽資料及期刊延長7日。
轉自桃園市立圖書館閱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