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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常備兵服役時,家庭發生變故如何申請提前退伍?

  • 發布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依兵役法第十八條第四款「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及「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之認定標準如下:1、原負擔家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者。2、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3、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內政部頒布之年度當地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4、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5、家屬均屬七十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者。常備兵在營服役期間,符合前項認定標準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第一、二款常備兵家庭狀況,須符合內政部年度頒布之當地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規定。符合以上條件者,請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查後,逕報所隸總(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核,同時核定退伍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