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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哪些事件可以聲請調解?

  • 發布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1、調解範圍(可以聲請調解之事件):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可以聲請調解之事件如下。
(1)民事事件:債務糾紛、產權糾紛、房屋租賃、車禍損害賠償等有關民事事件。
(2)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妨害風化、傷害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2、不受理之調解事件:
(1)民、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2)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
(3)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4)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收養等。
(5)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禁治產宣告、公證等。
(6)違背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