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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復興區垃圾架設置管理要點

  • 發布單位:行政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桃園市復興區垃圾架設置管理要點


一、 桃園市復興區(以下簡稱本區)為規範本區垃圾架之設置,避免濫設造成資源 浪費,間接成為市容髒亂點,以維護市容整潔,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因本區地理環境特殊、部落散居,部分道路崎嶇、路幅狹窄致使垃圾清運車進出困難、危險,為維護區內環境整潔及確實執行垃圾清運作業,確有需要者應向各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一) 里辦公處應檢具擬架設地點之位置圖、現場照片、土地同意書、預設置垃圾架地點之認養保管人同意書函報本區清潔隊辦理。
(二) 於受理一週內,派員實地勘查,確實符合者,由本區清潔隊核定設置。
三、 本區為有效控管垃圾架使用狀況,避免資源浪費及不當使用情事發生,如有下列情形,應不予設置垃圾架:
(一)為既有垃圾清運路線內。
(二)離清運定點300公尺內且家戶數未達3戶。
(三)有交通安全之虞者。
四、 垃圾架如有設置、遷移或拆除需求時,由本區清潔隊辦理現勘,依各里內現有垃圾架先行協調移置,如里內無可移置使用者,由本區轄內垃圾架,進行評估調整之。
五、 垃圾架完成設置、遷移或拆除作業,一年內不得申請異動。但遇天災、道路工程施作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本區清潔隊得視實際評估調整。
六、 垃圾架設置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區清潔隊得撤回已設置之垃圾架:
(一) 未確實做垃圾分類。
(二) 保管人未善盡責任,造成週邊環境髒亂。
(三) 如垃圾架設置,違背以公益設置之本意,作為私人或營業單位使用。
(四) 未經本區清潔隊同意任意移置。
(五) 垃圾架結構嚴重受損。
(六) 增設垃圾清運路線。
七、 本要點經區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陳報桃園市政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