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修正桃園市復興區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性活動補助辦法

  • 發布單位:社會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為配合現行規定,修正桃園市復興區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性活動補助辦法,說明如下:
(一)原材料費以場為單位,為符合補助性目的,更改以人為單位,以利審查。
(二)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12月14日府主預字第1100307407號函報支誤餐費原則及補助民間團體誤餐費補助基準每人每餐新臺幣100元,令更改膳費為「誤餐費」。
(三)原講師鐘點費每時1,600元,為符合現行法規,更改為外聘每時2,000元及內聘1,000元。
(四)刪除補助文宣費、郵資、撰稿費及出席費項目。
(五)增加補助宣導品項目,每人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