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一、調解管轄:

(一)兩造居住在同一鄉鎮市區者,向該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
(二)兩造居住在不同鄉鎮市區者,依下列規定:

1.民事事件向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
2.刑事事件向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
3.經過兩造以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同意,可由該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面規定的限制。

二、現場(或郵寄)聲請:

(一)攜帶資料:身分證、印章、相關證據及文件資料。
(二)方式:

1.親自、委託辦理。
2.郵寄辦理。(請寄336041桃園市復興區中正路20號復興區調解委員會收)

三、車禍案件請派出所、交通隊以「調解案件轉介單」轉介本會調解,無需再聲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