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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調解應附之證件資料  
基本資料
1.自然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受任人請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2.公司行號團體:請攜帶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印章(大、小章)。
3.為便於清償,請攜帶受償當事人之存摺影本。
本人無法到場調解本人須出具委任書及身分證影本委任代理人到場調解。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
1.  須法定代理人父親及母親均親自到場,並附全戶戶籍謄本。
2.父或母一方無法到場,應出具委任書予出席者。
3.子女滿二十歲為成年,以實歲論。
車禍事件1.須檢附行車執照、交通事故證明書、診斷書及醫療明細表。
2.車禍當事人如非車主未能到場調解,應請車主出具債權讓與契約書、委任書、行車執照及身份證影本。
3.如有投保任意汽車責任險,務必請保險公司參與。
4.若有車禍致心神喪失之情事,須有監護人出席。
車禍致死事件須檢附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戶籍謄本)暨得查明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不動產事件1.涉建築越界、拆屋還地等案件,須檢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及複丈成果圖。
2.涉房屋買賣或房屋漏水等案件,須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債務求償事件須檢附債權證明(如票據、契約書、會單 ….. 等證明 )。
偵查或訴訟中事件須檢附法院傳票或相關文件。